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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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湖北至理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宜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9676.16元、借款期内约定利息1427.66元及复利、逾期罚息(按约定年利率7.2%上浮50%后的罚息利率标准10.8%,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以719676.16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5663元,由被告***、***、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