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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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偿宜城市恒运商贸有限公司鄂F×××××货车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车辆损失141268元、施救费3470元,合计144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宜城市恒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宜城市恒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0元。鉴定费3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