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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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元煤业有限公司 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 耒阳市龙塘镇关力冲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0000136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枫树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12350元,被告枫树公司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