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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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76,552.9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6月23日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53,777.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元氏县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元氏县明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元氏县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元氏县明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6元,财产保全费2,072元,共计8,02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元氏县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元氏县明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