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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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2,600元;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6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26,320元(即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以上合计5,686,320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以5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在此款项中应扣除2019年2月28日***归还的利息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2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15元,合计78,368.12元,由上诉人***、***、***、***负担69,304.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06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