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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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2,600元;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6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26,320元(即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以上合计5,686,320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以5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在此款项中应扣除2019年2月28日***归还的利息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2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15元,合计78,368.12元,由上诉人***、***、***、***负担69,304.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06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4-28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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