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宝应县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应县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宝应县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432元,由被告***、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