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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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8936.12元,利息、罚息合计208.43元(截至2021年3月9日),并自2021年3月10日起,以本金8936.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有权对***名下位于定远县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