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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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与***、***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借款本金201036.86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3910.88元并支付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街道(原铜梁县某镇)某街×号房屋(产权证号:209房地证2012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78元,由***、***负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已预交该款,***、***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