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亿特佳皮具厂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亿特佳皮具厂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扣锁(TSA-K034)”(专利号为ZL201430558392.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亿特佳皮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亿特佳皮具厂负担1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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