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支付货款194662.20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分别以621908.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计至2019年7月4日;以156740.2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2019年9月30日;以194662.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支付担保费7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7元,保全费2355.61元,合计诉讼费用9162.61元,由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承担2461.61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701元。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已预交的67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67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