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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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宁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1075元,***、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