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1民初91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582182557263J。

法定代表人:台某。

被告: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9459990A。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海东

审判员唐颖

审判员乜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张积娟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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