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1民初91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582182557263J。 法定代表人:台某。 被告: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9459990A。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海东 审判员唐颖 审判员乜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张积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