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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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都安桂花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0125执保477号 韦国权、韦国威、谭红慧: 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与韦国权、韦国威、谭红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0125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查封下列财产: 一、对被申请人韦国威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车(车牌号:桂G×××××)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谭红慧所有的吉普牌小型客车(车牌号:桂G×××××)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三、以113248.8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韦国权名下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1b910a223f9eff01@wx.tenpay.com)进行冻结,并已冻结金额2357.97元,已冻结金额为2021年8月20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止。 四、以113248.8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韦国权名下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e37165fdc4fdc320@wx.tenpay.com)进行冻结,并已冻结金额871.21元,已冻结金额为2021年8月20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方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封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