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六盘水正德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六盘水正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89102元;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正德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由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09-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