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66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466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车旅费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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