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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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9999.98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479‰进行计算,从2018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7185‰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739‰计算,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6085‰进行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739‰计算,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6085‰进行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5.4375‰进行计算; 五、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锦屏县XXX经济适用住房2套(产权证号为:锦屏县房权证经济适用住房字第××号、锦屏县房权证经济适用住房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19999.98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4元,减半收取69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