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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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6671.61元人民币; 二、由被告***从2020年12月23日起以未偿还本金49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直至还清本息时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