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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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鲁1425执保1056号 xx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申请人王兴隆与被申请人冯鲁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鲁1425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冯鲁锁驾驶的鲁U×××××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5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