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00元、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计款121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计款122000元。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455元、医疗费36989.36元、内固定取出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52316元、牙齿镶复费用28000元、误工费16564.27元、护理费4141.07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53035.7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600元、评估费200元,计款2800元。因已赔偿25000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预留22200元付给被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原告***负担1589元,被告***负担5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