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7485.02元、车位管理费33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485.0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2086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2元,被告***承担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6-16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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