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126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原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共勇、于共利、冯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共勇、于共利、冯金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8年08月1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已执行完毕26305.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26305.42元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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