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126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原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共勇、于共利、冯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共勇、于共利、冯金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8年08月1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已执行完毕26305.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26305.42元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