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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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财产保全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鲁16执保33号

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将冻结(查封)的物品清单及冻结(查封)的期限通知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在(2019)鲁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张义国所享有的债权。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德州银行无棣支行营业部账户为80×××81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63153.2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海丰支行账户为37×××17_1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9464.46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的账号为37×××87_1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6127.37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无棣棣新一路支行银行账户为23×××72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661661.18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1-7-20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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