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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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嵖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嵖岈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67324元并支付利息85099.05元,共计652423.05元。 二、被告河南省嵖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嵖岈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省嵖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嵖岈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60元,共计14638元,由被告负担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嵖岈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嵖岈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