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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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除垫付的10000元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8351.0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5499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444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500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修车费880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六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308326394571的账户。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负担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