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2934元及违约金5067元,合计38001元; 二被告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994元; 四、驳回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账号:14×××14。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