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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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补助费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