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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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川晨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津县支行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津县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3454.81元、复利99.02元以及罚息和复利(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逾期利息83454.81元为基数,均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1.69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津县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四川晨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的4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最高债权余额32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7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74元,由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四川晨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