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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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首阳山建材有限公司 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律师费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建材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61.2元,减半收取561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180.6元,由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