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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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张店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于峰和第三人胡立超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告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3225元,被告孙秀霞、刘光然负担500元,第三人胡立超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