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昭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群泽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张店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于峰和第三人胡立超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告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3225元,被告孙秀霞、刘光然负担500元,第三人胡立超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