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2018年1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4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029.99元)及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泰州市高港区栖园10幢1503室,房屋证号为苏20**泰州不动产权第0066238号、泰州明发国际广场秋红园小区21幢3104室,房产证号为苏20**泰州不动产权抵0051689号、泰州明发国际广场秋红园小区21幢3101室,房产证号为苏20**泰州不动产权第0051666号、泰州明发国际广场秋红园小区21幢3001室,房产证号为苏20**泰州不动产权第00516688号处的上述四处房产在上列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83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8-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