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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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 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0922999.4,名称为“一种装设在箱包边框上的扣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0922999.4,名称为“一种装设在箱包边框上的扣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告潍坊市中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四、驳回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潍坊市中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