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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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 二、被告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