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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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茌平嗨乐迪量贩式娱乐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茌平嗨乐迪量贩式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涉案的111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原告庭审时所提交的侵权歌曲清单)从其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茌平嗨乐迪量贩式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44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