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 兰州森森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州森森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39370元,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77388元,合计916758元; 驳回原告兰州森森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8元,减半收取6694元,原告兰州森森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2元,被告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