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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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附件(附件1《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合同》、附件2《厂房服务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附件3《恒运大厦消防安全协议》)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租金76800元、支付2019年9月11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每月9216元计付)、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以9216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每月的违约金以9216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物业服务管理费按每月768元计付)及滞纳金(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每月滞纳金以768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每月的滞纳金以768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滞纳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电费28391元(2018年12月的电费为3351元,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电费为8127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的电费分别为:1592元、1425元、1202元、1200元、1229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电费为31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的电费分别为1040元、1055元、1096元、1212元、1177元、1585元)、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水费1016元(2018年12月的水费为199元,2019年1月至6月的水费为134元,2019年7月至11月的水费分别为:57元、52元、42元、39元、44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水费为84元,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的水费分别为:40元、59元、31元、43元、95元、97元)、支付滞纳金(2019年1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每月的滞纳金以上月水电费为本金,从本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的滞纳金以上月水电费为本金,从本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滞纳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负担72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52.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