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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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 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恢4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862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桓台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鲁032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承担1060元;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经过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19年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与标的相差较大,暂未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2020年3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132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孙翠红 审判员伊护国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健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