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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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博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并互付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博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票据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并互付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博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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