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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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被告***、***、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