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合计31835.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00元,由原告***负担783.00元,由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