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371号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1-09-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