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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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371号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