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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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731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20310元(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至原告***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62×××06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5元,减半收取计153.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上述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