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新福瑞创客广场入驻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8日的租金895000元,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1360000元,合计2255000元; 三、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的利息(2016年11月租金以31666.7元为基数,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每月租金或者占有使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2019年11月占有使用费以51583.3元为基数,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每月占有使用费以52500元为基数,均自当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标准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四、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79166.7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73元,由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386.5元,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3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明人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