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8-2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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