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千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千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9586.88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千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原告南通市千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元,由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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