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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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四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投资款112,000.00元; 二、被告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2,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由被告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