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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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付保险理赔款235438.9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1381.2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5438.9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负担890元,被告负担2500元。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