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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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万福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万福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22元,保全费756.89元,共计2399.1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399.1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399.1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