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量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斯丽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韩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斯丽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韩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量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广州斯丽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韩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量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东量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两被告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4-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