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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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170540.56元及利息(以170540.56元为基数,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2018)粤0111民初6117号案件诉讼费2704.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37.9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72.96元,被告***负担376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37.96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376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