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4726.75元、手续费11896元、利息(截至2021年3月27日为8882.47元,从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还款违约金20687.64元;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对被告***所有的粤B×××××号YG孟菲斯牌小型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59元,被告***负担1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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